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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污染环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三四月份开始,被告人蒋某甲多次从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购买大量废旧电路板,运回家中进行拆解、熔炼,将拆解、提炼出来的金属、电子元件用于销售。2018年10月24日固镇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蒋某甲非法处置电子垃圾加工点依法检查时,发现院内存放大量废旧电路板和电子元件以及从电路板拆解下来的金属,在三楼房间内一台电加热炉正在熔炼电子垃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在没有经过处理便直接向外排放。固镇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收集、称重。经称重,被告人蒋某甲存放处置的危险废物共计3.56吨。

固镇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23日将该案移送固镇县公安局,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固镇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户籍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共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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