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4时40分许,蒋某甲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沿霍邱县周集镇镇北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北村柳台组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甲驾车驶离一段距离后弃车逃逸。霍邱县交管大队认定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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