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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7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人民广场千庄超市门口,被告人蒋某甲趁人不备将施某某一辆淡绿色星月神牌电动车盗走,后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2138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局**认证分局出具的**认刑[2020]8号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35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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