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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227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筹集毒资,被告人蒋某甲于2016年4月到2016年10月先后在岳阳县城盗窃摩托车10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4月11日15时许,蒋某甲将付某某停放在岳阳县荣家湾云龙大酒店后停车棚内的一台红色踏板摩托车偷走,骑到岳阳县黄沙街凌云村罗某某家中,在其处换取价值200元的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因被盗摩托车不能提供无具体型号,无法作价格鉴定。

2.2016年6月27日12时许,蒋某甲将李某某停放在岳阳县荣家湾天鹅路豆豆网咖门前的红色之威牌踏板摩托车偷走,骑到岳阳市岳阳楼区渔巷子内一游戏厅,将此摩托换了700元的游戏积分。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3、2016年7月29日9时许,蒋某甲将邹某某停放在县建设局对面的你好大药房门前的一台黑色钱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然后将骑到岳阳市步行街从“大湖”处换得900元冰毒。因被盗摩托车不能提供无具体型号,无法作价格鉴定。

4、2016年8月18日14时许,蒋某甲将费某甲停放在县城德政街第二座天桥下一门面一台银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骑到岳阳市渔巷子处,后被人盗走了。经鉴定费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

5、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蒋某甲将费某乙停放在县城富安商业广场电影院电梯门口一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骑到岳阳市步行街处,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湖北口音男子。经鉴定,费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

6、2016年8月23日14时许,蒋某甲将胡某某停放在县城洞庭明珠茶楼门口一黑色国威牌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骑到岳阳市得胜路与车站路交叉处,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湖北口音男子。经鉴定,胡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0元。

7、2016年8月26日12时许,蒋某甲将方某某停放在县城君子兰酒店前一银色金马牌摩托车盗走,将车骑到麻塘镇时,因车没有电了,便以1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一流动废品收购人。 鉴定,方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8、2016年9月4日13时许,蒋某甲将吴某某停放在县城步步高超市门口一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骑到岳阳市3517医院门口,以600元的价格,从一叫“小姚”的贩卖毒品人员换得200元毒品和400元现金。经鉴定,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9、2016年9月28日15时许,蒋某甲将刘某某停放在县城幸福里茶楼门口一红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骑到岳阳市枫桥湖路鹰山社区对面一饭店,以6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蒋某乙。经鉴定,刘爱保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10、2016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蒋某甲将曾某某停放在县城步步高超市门口一红色正好牌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车骑到岳阳市岳化医院旁一轮胎店,将车换锁后,以5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蒋某乙。经鉴定,曾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指定监视居住于岳阳市特殊病人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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