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文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路永利幸福广场附近路边,盗走陈某某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玉林0**5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该车销赃得款400元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伙同文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玉林市玉州区金城商厦旁的青年广场路边,盗走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玉林Z**2黄色金龟王电动车,该车销赃得款400元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10元。
3.2020年7月19日17许,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蒋某乙(另案处理)在玉林城区南城百货门前东门广场电动车停车场,盗走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粉色太阳小绵羊电动车,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4.2020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蒋某乙在玉林城区教育中路旧玉州区法院门口,盗走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玉林C**3黑色韩某某小绵羊电动车,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某甲参与盗窃四次,盗窃物值人民币4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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