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8年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2019年7月底的一天,因毒瘾发作,于是想找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蒋某甲来到祁阳县羊角塘镇黄坪街上一超市旁,发现被害人蒋某乙停放的1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蒋某甲趁无人注意,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用剪刀撬开面板,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摩托车启动盗走,并将车停在祁东县过水坪镇延山市村其表哥王某某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盗车辆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蒋某乙。
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豪爵铃木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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