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左右,被告人蒋某甲进入盖州市沙岗镇上屯村陈某某家中,将监控摄像头、监控硬盘机、电脑机箱、煤气罐、高压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30.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均返还被害人。
2020年4月5日、11日,被告人蒋某甲两次进入盖州市沙岗镇**村***鞋厂,将三个监控摄像头盗走。经鉴定,被盗三个监控摄像头价值人民币382.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均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晓红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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