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椒北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绰号乡巴佬,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家住临海市**街道**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窝藏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明知蒋某丙涉嫌走私犯罪,仍驾驶浙DM8****汽车,将蒋某丙从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带至临海市杜桥镇衿贵堂养生会所窝藏一夜;同月20日,蒋某甲驾驶浙DM8****汽车,将蒋某丙从台州市椒江区带至其丈母娘位于嵊州市**镇**村**路**号的家中窝藏长达两三个月。
2016年7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农家乐工程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人民币4326423元。招标人代表该村村委会主任陈某某、村支书蒋某丁(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蒋某甲和章某甲、林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串通,先后以张某某、厉某某的名义挂靠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以蒋某甲、尹某某的名义挂靠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王某某的名义挂靠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月28日,以厉某某的名义挂靠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以标价人民币3584099.52元中标。开标后,该工程由章某甲负责承建,经陈某某指定给付转让费。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公告、报名登记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住院病历、通话记录及移动通信基站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丙、郑某某、叶某某、尹某某、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及同案陈某某、蒋某丁、章某甲、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5.卷宗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明知蒋某丙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与招标人及其他人结伙相互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人民币35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甲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窝藏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甲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启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办案单位前所派出所暂扣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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