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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8〕23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大专文化,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经人介绍,加入由林某某、郭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创办的“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传销组织,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

被告人蒋某甲加入该平台后,先后注册会员账号mjh999(创业中心)、mjh777、dp111、dp333共4个,其中会员账号mjh999,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22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793个,下线会员共19层。

201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获利情况汇总表等;

2.证人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及同案犯林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军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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