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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廖某某(已判刑)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始做大拿私活项目。2017年,廖某某、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余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已判刑)等经多次商议,决定将“大拿私活项目”更名为“共享技能项目”,采取免费注册会员后,要求会员采取在指定地点(先在微信中以报单形式购买,后确定为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物以获得推广获利资格和期权股的方式收取会员费用,以直接推荐奖励和间接推荐奖励(见点奖励2至10层)的奖金制度推广。

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甲加入共享技能项目,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共享技能项目宣传,发展会员,非法获利87900.9元。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处于第12层,下线层级7层,下线人数357人。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8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蒋某乙等人证言,同案犯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668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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