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住鹤壁市**区***社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甲谎称其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侄子韩某甲哲进入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某甲谎称其有能力可以办理学生进入郑州市多所中、小学入学就读为由,通过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宋某某、翟某某等多名学生家长共计人民币348.0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蒋某甲将其骗取钱款中的107万元退还给张某甲。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甲将其骗取的348.05万元中的94.4万元用于退还其前期以同样名义收取盛某某的钱款,现蒋某甲仍有8千元未退还给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依法扣押的华为手机、银行卡、白色奥迪A3汽车;2.书证:学生名单、笔记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POS签购单复印件、郑州天鹅教育集团招录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发放说明、员工离职公告与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办理上学学生名单信息汇总、张某甲退回学生费用名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笔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岳某某、蒋某乙、蒋某丙、叶某某、盛某某、朱某某、连某某、程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张某乙、翟某某、韩某乙、刁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调取郑州市惠济区小天鹅珠江荣景幼儿园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蒋某甲手机微信截图、手机微信转账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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