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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社区**本县****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8年在道真县大磏社区新合组种植中药材天麻6.39亩。2018年上半年,在大磏镇政府对中药材产业进行验收时,蒋某甲为了规避大磏镇人民政府对中药材天麻种植户补助政策(种植天麻的一般户按3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规定,套取国家更多财政补助资金,以自己的户名申报了位于大磏镇长凼扁(小地名)的天麻种植面积2307.82平方米,用蒋某乙的户名冒领了自己位于新合组蒋家屋后头(小地名)的天麻种植面积1954.31平方米,经政府验收后,2019年2月,蒋某甲与蒋某乙分别获得中药材补助20000元,蒋某甲将蒋某乙获得的2万元补助款用于偿还自己对蒋某乙的欠款。2020年7月15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蒋某甲处扣押的2万元钱已退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自查验收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大磏镇2018年发展农业产业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涉农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检察官助理 唐竣钦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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