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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数据有限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路**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11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以帮被害人韩某某儿子消除案底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7万元整。

被告人蒋某甲于2020年1月20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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