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的母亲赵某某搭乘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在绵阳市涪城区石洞镇戴家林村小学附近,与蒋某乙驾驶的轿车会车时发生三轮车侧翻,致赵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6月3日、8日、14日,蒋某乙先期三次垫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间办案交警口头告知蒋某乙、蒋某甲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蒋某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蒋某甲仍以蒋某乙口头同意再支付医药费5万为由,多次电话联系蒋某乙、到蒋某乙岳父程某甲(男,殁年64岁,被害人)家中寻找蒋某乙、给蒋某乙发送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索要5万元医药费。2019年7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认定,三轮车驾驶员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乙无责任。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与其父蒋某丙再次到本组程某甲家让其通知蒋某乙回来,遭到程某甲的拒绝。蒋某甲与程某甲发生争吵、抓扯,后二人被蒋某丙和罗某某劝开,程某甲坐在沙发上几分钟后突然倒地死亡。经鉴定,程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19年9月13日的纠纷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短信截图、医药费缴费收条等;
2.证人罗某某、蒋某丙、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光盘六张;
6.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履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妮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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