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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小区**街**号*楼***房等地为经营点,采取购假卖假的经营方式,低价购进明知是假冒华为、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并通过自营的“**数码”拼多多店及“***科技商行”、“***官方旗舰店”、“华为**通讯”等三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7月21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小区**街**号*楼***房现场缴获被告人蒋某甲仓储待售的荣耀8青春版手机屏幕14块、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屏幕11块、华为6X手机屏幕2块、华为畅享9手机屏幕4块、华为G7手机屏幕2块、华为MATE9手机屏幕15块等手机屏幕共计48块,同时缴获被告人蒋某甲作案使用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经鉴别:以上48块手机屏幕均为侵犯“honor”、“huawei”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以上拼多多、淘宝店铺的交易资料,并对被告人蒋某甲通过以上网点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核实及统计。经核实:2019年9月28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蒋某甲通过上述网店实际对外销售以上假冒手机屏幕共计1063块,实际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51元。

扣押的48块假冒手机屏幕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价格为人民币6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用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物证手机屏幕(48片)、手机、电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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