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蒋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8********,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巷**房。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与张某某案发前系同居关系,被害人张某某将本人持有的农村合作信用社银行卡绑定在蒋某微信账号上,用于二人共同消费,后二人于2019年4月分居,分居后该银行卡未从蒋某的微信解绑。2019年09月30日,被告人蒋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使用其微信账号提取绑定张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的4500元人民币至微信零钱内,次日再次从该银行卡内提取1000元人民币至微信零钱内。蒋某将提取至本人微信零钱内的5500元人民币全部进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价值5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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