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2020年4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9月份,被告人蒋某以能给被害人郭某甲儿子郭某乙包办上北京政法大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条、欠条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刚、任可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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