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安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赌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蒋某甲在自己有收入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安吉县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作出生效判决并强制执行的五份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义务,涉案金额共计136815元。且在2019年10月29日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不履行。
二、赌博罪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某甲伙同朱某某(已判刑)在安吉县**街道**小区一租房内,召集多名赌客采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二人合伙开设赌场十场,共计抽头获利2.6万余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蒋某甲已经退出赌博赃款1万元;其亲属已代为清偿四起民事判决所确定债务款共计56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泮某、李某某、陈某某、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辨认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如砉
检察官助理:崔露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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