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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树林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蒋树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乡**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树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蒋树林经电话、微信与刘某某、陈某某联系后,约定以650元(人民币,下同)一克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陈某某3250元转账;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蒋树林在本区飞霞北路**宾馆**房间内,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陈某某,并再次通过微信收取了陈某某3000元转账,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在上述房间内被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涉案毒品。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重9.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纸巾、毒品(照片);

2.书证: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树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搜查、提取、辨认、称量等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称量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现场监控录像及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树林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9.7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树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木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蒋树林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光盘柒张、纸巾壹份、纸巾壹袋、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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