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栖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栖,听取了被告人蒋栖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栖至苏州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合同,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5000元,取得车牌号为苏C3C**雪佛兰科帕奇汽车一辆。同年9月1日,被告人蒋栖以夏某某名义将该车辆向庄某某质押套现人民币92000元,所得借款用于还赌债及个人挥霍。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蒋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9月22日,上述汽车被苏州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从庄某某处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汽车租赁合同、还款提醒函、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栖的供述;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栖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沛平
代理检察员:陈剑谱
附:
1.被告人蒋栖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