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蒋梦卿,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现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梦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06时许,在灵璧县**小区**二手车行门前,被告人蒋梦卿使用木棍将利都二手车行店内汽车钥匙盗出,后使用该钥匙将停放在门口的车牌号码为皖******别克牌轿车盗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别克牌轿车价格为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梦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梦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梦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车钥匙并盗走车辆,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梦卿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梦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梦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梦卿曾经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崇峰
检察官助理:张露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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