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毅从“野猪”处购得毒品冰毒后非法持有在身上。2019年9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大朗镇**村**街**号**楼一房间将蒋毅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搜出透明晶体1包(共净重为14.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电子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毅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蒋毅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蒋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八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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