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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毅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631号 

被告人蒋毅,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乡**村**组。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毅从“野猪”处购得毒品冰毒后非法持有在身上。2019年9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大朗镇**村**街**号**楼一房间将蒋毅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搜出透明晶体1包(共净重为14.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电子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毅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蒋毅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19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蒋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八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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