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民誉、彭某某非法拘禁、抢劫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蒋民誉,化名蒋文杰,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蒋民誉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化名彭晨,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乡**庄**组,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屈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乡**街**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齐海乡杨庄村杨庄4959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乙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198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地:**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丙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化名王玉文,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镇**村**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2010年因为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乙有抢劫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无业,户籍地:**镇**广场**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泾川县丰台镇西头王村洼边社2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丙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化名文艳,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鲁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女,1988年10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丁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7年08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龙泉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安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乡**村**屯**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覃某甲无犯罪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蒸湘公安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等1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王某甲、邹某某、王某乙等人因为益阳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暴力传销犯罪,为逃避打击处理,分批从益阳市迁至衡阳市蒸湘区**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逐步纠集形成了以被告人蒋民誉(C级家长)、彭某某(C级副家长)、王某乙(C级家长)等人为首,以被告人王某甲(D级别管家)、邹某某(D级别管家)、屈某某(D级别管家)为骨干,以被告人李某甲(D级别老员工)、李某丙(D级别老员工)、安某某(D级别老员工)、鲁某某(D级别老员工)、丁某某(D级别老员工)、覃某甲(D级别老员工)等人为主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加入“天津天狮”做直销赚钱为幌子,在衡阳市蒸湘区**麻家塘一民房一楼,使用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软件或随机拨打手机号码等方式,以恋爱交友、介绍找工作、介绍旅游为名义,将被害人从某某骗至衡阳,以回家吃饭休息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里面,骗走或抢走被害人的手机,随即围住被害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杀脾气”。被告人蒋民誉、王某乙、彭某某随即安排团伙成员轮流对被害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以实施上课“洗脑”、谈心、殴打、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诱导、逼迫被害人认同传销组织,迫使被害人交钱给被告人蒋民誉等为首人员,作为其购买“产品”(不存在的虚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费用。经查该犯罪集团在衡阳市区涉嫌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抢劫案:2020年01月20日,被害人张某甲被一化名“李小雪”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东莞骗至衡阳市,被被告人王某乙、鲁某某(冒充王某乙小姨)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期间,张某甲的手机被王某乙拿走,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屈某某、王某甲、邹某某、李某甲、彭金泉(另案处理)、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王某丙、鲁某某、李某丁、安某某、覃某甲等人通过主动找张某甲聊天、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张某甲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张某甲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2020年0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王某乙客窜至该传销窝点,对被害人张某甲“洗脑”,劝其出钱购买虚构的产品入伙,张某甲明知是传销不愿交钱入伙,被告人林某某指示黄某某等人抓住张某甲的手脚,林某某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的上鄂一颗坐牙脱落。张某甲在该传销窝点期间,陆续多次被蒋民誉、林某某、屈某某等人威胁、殴打,逼迫张某甲购买所谓不存在的“天津天狮”产品。2020年03月29日,被害人张某甲被逼无奈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被害人张某甲因不堪忍受被殴打、非法拘禁的痛苦,于同年04月08日早上对该传销窝点的人员谎称头痛,并借机服用大量头痛药物,导致头晕、肚子胀痛等不良反应。被告人蒋民誉、林某某等人担心害怕张某甲出现意外而受到公安机关打击,遂于当晚21时许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和陆某某(在逃)将张某甲送至衡阳火车站乘坐火车离开,在张某甲被送走前的当天,蒋民誉言语威胁逼迫张某甲缴纳1000元钱的“生活费”。被害人张某甲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1月20日至2020年04月08日。

2、邱某某被非法拘禁、抢劫案: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邱某某被一个叫“黄晓丽”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成都骗至衡阳市,后被被告人“黄晓丽”和王某乙(冒充表姐)将邱某某接至大主任林某某管理的市蒸湘区**道**巷**楼传销窝点“家”中,邱某某进入“家”中后,立即反应自己可能是陷入传销组织,便借机要出去买点东西,王某乙故意说到这里来不要客气,在“家”里面吃好玩好,此时被告人栗某某(另案处理)和何某某从男寝出来,并叫邱某某去男寝休息,邱某某因为害怕不愿进男寝,栗某某抓住邱某某的衣领,并对邱某某加以言语威胁,邱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只能老实就范。被告人林某某、杜某某、何某某、骆某某、付某某、胡某某、权某某、边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杜继、何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在逃)、林某某(在逃)、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主动找邱某某聊天、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邱某某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邱某某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但邱某某称自己没钱购买产品。大概在2020年元旦节前,被告人蒋民誉客串至**巷传销窝点“家”里,并劝说邱某某购买产品,邱某某称没钱购买,蒋民誉以扇耳光的方式对邱某某进行殴打,并把邱某某按压在地上,掐着其脖子加以言语威胁,邱某某因为害怕就说:“考虑考虑”。被害人邱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拿出19600元钱购买了7套所谓的产品;2020年01月08日,邱某某又拿出2800元钱购买了1套所谓的产品。被害人邱某某购买产品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邱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3日。

3、陈某甲被非法拘禁案:2020年03月27日,被害人陈某甲被被告人鲁某某(化名“文艳”)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东莞骗至衡阳,后被被告人鲁某某、安某某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期间陈某甲的手机被鲁某某以到家帮忙充电为由骗走。被告人蒋民誉、李某甲、王某甲、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鲁某某,安某某,覃某甲、王某丙等人通过主动找陈某甲聊天、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陈某甲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陈某甲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2020年03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蒋民誉以陈某甲睡懒觉为由对其“杀脾气”,蒋民誉暗示李某甲、屈某某、李某乙抓住陈某甲手脚,蒋民誉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随后将陈某甲拖到传销窝点“家”中大厅让其洗漱,被告人在该传销窝点期间,蒋民誉安排李某甲做陈某甲的“师父”,对陈某甲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和聊天洗脑,防止其逃跑。2020年04月06日,被害人陈某甲迫于被告人蒋民誉、屈某某、李某甲等人的压力,被逼无奈拿出2800元钱购买了1套所谓的产品,直到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陈某甲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3月27日至2020年04月27日。

4、黄某某被非法拘禁案:2020年04月05日,被害人黄某某被被告人付凯良(另案处理)以介绍找工作的名义从东莞骗至衡阳,后被被告人付凯良和黎华英(另案处理)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期间,被告人付凯良以借被害人黄某某手机玩游戏的名义将其手机骗走。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屈某某、付凯良、王某甲、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边玉秋(另案处理)、王某丙、李某丁、安某某、覃某甲、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主动找黄某某聊天拉近关系、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威胁等方式将黄某某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黄某某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在该传销窝点期间,蒋民誉安排邹某某、边某某做陈某甲的“师父”,对陈某甲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和洗脑,防止其逃跑。2020年04月15日,被害人黄某某迫于蒋民誉、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压力,被逼无奈于拿出19600元钱购买了7套所谓的产品,直到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黄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5日至2020年04月27日。

5、刘某某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08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被一化名“周小梅”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东莞骗至衡阳,后被两名女子(身份待查)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刚进“家”里,刘某某的手机被其中的一个女子拿走,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通过主动找刘某某聊天、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威胁等方式将刘某某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里,并逼迫、欺骗、诱导刘某某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期间,被告人屈某某和蒋民誉让刘某某以找女朋友家长见面需要花钱为名欺骗其父亲转钱过来,刘某某父亲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了6000余元给刘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人员的紧逼下,刘某某于2019年09月04日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后又于2020年09月22日拿出2800元钱购买了1套所谓的产品。被害人刘某某交钱购买产品后仍一直被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组织窝点,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08月16日至2020年04月27日。

6、潘某某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09月07日,被害人潘某某被一个女网友(身份待查)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广州骗至衡阳,后被被告人鲁某某和另外一女子(身份待查)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屈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鲁某某等人通过主动找潘某某聊天、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潘某某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里,并逼迫、欺骗、诱导李某戊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被害人潘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人员的紧逼下,先后于2019年09月25日至2020年03月07日期间分6次累计购买27套所谓的产品,总花费75600元,后被害人潘某某仍一直被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组织窝点,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09月07日至2020年04月27日。

7、覃某乙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覃某乙被被告人鲁某某以(化名“文艳”)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东莞骗至衡阳,后被被告人鲁某某、安某某(冒充表妹)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期间,安某某以帮覃某乙手机充电的名义将覃某乙的手机拿走。蒋民誉、林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屈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彭某某、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鲁某某、安某某、李某丁、宋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陆某某(在逃)、黄某某(在逃)、高某某(在逃)、林某某(在逃)、卢某某(在逃)、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主动找覃某乙聊天拉近关系、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覃某乙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期间,覃某乙认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传销组织,便借机称自己胃痛要出去买药,被告人屈某某、黄某某、陆某某故意说有祖传秘方的神药,可以包治百病,便拿出一瓶咖啡色的液体,三人合伙按住覃某乙的肩膀、头部,准备给其灌药,覃某乙不从,伸手把药当场打翻,后三人言语警告覃某乙老实待着,不要闹事。2019年12月07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给覃某乙洗脑,劝其购买产品,覃某乙借机称先要回家办理土地证再来买产品,当时在一边的被告人屈某某听到后,朝覃某乙的身上揣了两脚,并加以言语威胁;次日(12月08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给覃某乙洗脑,劝其购买产品,覃某乙仍旧借机称先要回家办理土地证再买产品,被告人屈某某闻讯后,朝覃某乙的身上又揣了一脚,后离开现场。被害人覃某乙在该犯罪集团人员的逼迫、欺骗和诱导下,先后于2019年12月09日至2020年01月17日期间分5次累计购买25套所谓的产品,总花费70000元。2020年01月19日,被告人蒋民誉、黄某某、安某某、鲁某某等人以带覃某乙出去逛街为由将覃某乙送至大主任林某某管理的**巷传销窝点“家”中,后覃某乙先后于2020年01月21日、03月05日分两次累计购买8套所谓的产品,总花费22400元。被害人覃某乙在被该传销组织洗脑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覃某乙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9日。

8、张某乙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05月31日,被害人张某乙被被告人鲁某某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东莞骗至衡阳,后被被告人鲁某某和安某某(冒充表妹)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在的士车上的时候,鲁某某以借张某乙手机玩耍为名将其手机骗走。张某乙到“家”后,当即认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传销组织,于是跟被告人鲁某某表明想要离开,鲁某某安抚说先在“家”聊聊天、玩一会儿,张某乙只能勉强答应。当晚21时许,张某乙再次表明想要离开,“家”中的人员以天色已晚,先在“家”里休息为由劝说张某乙不要离开,张某乙见对方人多势众,害怕被打,不敢强行离开。被告人蒋民誉、屈某某、鲁某某、安某某、王某甲、权亮亮(另案处理)、高某某(在逃)、卢某某(在逃)、陆某某(在逃)、林某某(在逃)等人通过主动找张某乙聊天拉近关系、打牌、下棋、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张某乙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里,并逼迫、欺骗、诱导张某乙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在该犯罪集团成员的紧逼下,被害人张某乙于2019年06月11日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后被告人权某某、高某某、卢某某等人继续给被害人张某乙洗脑,劝其多购买产品,张某乙打电话给其父亲以自己在外地找了一个女朋友,并要和女朋友合开一个奶茶店为由欺骗父亲给其转钱,为了取得张父的信任,被告人鲁某某假冒张某乙的女朋友和张父通了电话,张父信以为真,便给张某乙转来了一万元钱,被害人张某乙于2019年07月15日拿出8400元钱购买了3套所谓的产品;后被告人林某某、权某某等人继续给张某乙做思想工作,劝其多购买产品,张某乙再次打电话给其父亲以奶茶店要装修为由欺骗父亲给其转来一万元钱,被害人张某乙又于2019年09月16日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张某乙购买产品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张某乙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05月31日至2019年06月11日。

9、李某丁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11月06日,被害人李某丁被一个叫邓某某(身份待查)男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广东骗至衡阳,后被邓某某和陆某某(冒充表哥)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李某丁见家中有十多个人,当即明白自己可能进入传销组织,但其见家中人多势众,自己不敢去问,亦不敢离开,后“家”中讲课的人员(身份待查)以课堂记录为由将李某丁的手机收走。李某丁在该传销窝点多次以想出去转转为由打算离开,但遭到高某某、王某某和陆某某等人阻拦。被告人蒋民誉、林某某(在逃)、邓某某、陆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高某某(在逃)、覃某甲、鲁某某等人通过主动找李某丁聊天、打牌、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辱骂等方式将李某丁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里,并逼迫、欺骗和诱导李某丁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被害人李某丁在该犯罪集团成员的紧逼下,于2019年11月23日拿出2800元钱购买了1套所谓的产品。被害人李某丁购买产品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李某丁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06日至2019年11月23日。

10、王某丙被非法拘禁案: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被一个网名叫“白狐”的男网友(身份待查)在以在衡阳开奶茶店的名义从西安骗至衡阳,后被“白狐”接至小主任蒋民誉管理的市蒸湘区两路口麻家塘一楼传销窝点“家”中。被告人蒋民誉、安某某、宋某某、李某丁通过主动找王某丙聊天、打牌、玩游戏、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等方式将王某丙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里,并逼迫、欺骗、诱导王某丙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被害人王某丙在该犯罪集团成员的紧逼下,于2019年12月22日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又于2020年01月4日拿出8400元钱购买了3套所谓的产品。被害人王某丙购买产品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王某丙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2日。

11、李某戊被非法拘禁案:2020年04月02日,被害人李某戊被一自称“孟妍”(身份不详)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从珠海骗至衡阳市,并被自称孟妍表妹的被告人王某乙(化名“王玉文”)接至大主任林某某管理的市蒸湘区**道**巷**楼传销窝点“家”中。被害人李某戊在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当天,因不愿意交出手机,被被告人林某某(在逃)、陈细学、邱某某、覃某乙、何某某、权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摁在地上,边某某拿毛巾捂住其嘴巴防止其叫喊,林某某坐在李某戊身上以扇耳光的方式对其殴打,随后抢走其手机,并逼迫李某戊将手机和支付宝密码说出,被害人李某戊见对方人多势众,只能就范。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在逃)、王某甲(另案处理)、权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邱某某、覃某乙、何某某、张某乙、陈某乙、边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付某某等人通过主动找李某戊聊天、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李某戊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李某戊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期间,李某戊因执意不愿购买所谓的产品,并不堪忍受被殴打、非法拘禁的痛苦,遂多次表明要离开,且产生自杀念头,后被被告人杜某某发觉,并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对李某戊以扇耳光、踢腿的方式进行殴打,警告其在老实点,被害人李某戊因害怕被继续殴打,只能老实待在该传销窝点里,直到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李某戊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2日至2020年04月27日。

12、陈某乙被非法拘禁案:2020年01月03日,被害人陈某乙被一自称“小雪”(身份待查)的女网友以谈恋爱交友见面为名骗至衡阳,被被告人王某乙冒充“小雪”的闺蜜将陈某乙接至大主任林某某管理的市蒸湘区**道**巷**楼传销窝点“家”中。陈某乙进入房间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逃)趁其不备将其手机抢走,陈某乙见手机被抢遂拿起房间内的一条板凳准备反抗,但被被告人蒋民誉、林某某(在逃)、边某某、刘某某等人摁在地上“杀脾气”,蒋民誉随即掐住陈某乙的脖子,捂住其口鼻,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边某某将陈某乙身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搜走。陈某乙见“家”中人多势众,害怕被殴打,只能老实就范。被告人林某某、蒋民誉(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在逃)、边某某、阮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卢某某(在逃)、权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在逃)通过主动找陈某乙聊天、监视打电话、跟踪上厕洗澡、晚上夹着睡觉、上课洗脑、殴打威胁等方式将陈某乙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内,并逼迫、欺骗、诱导陈某乙购买所谓的产品交钱入伙。被害人陈某乙在该犯罪集团成员的紧逼下,于2020年01月15日拿出2800元钱购买了1套所谓的产品,后又于2020年02月12日拿出5600元钱购买了2套所谓的产品。陈某乙购买产品后,自认为留在该传销组织有利可图,便自愿留在该传销组织,并对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继而从被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成了被告人的角色,直到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陈某乙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20年01月03日至2020年01月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等15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等15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邹某某、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安某某、鲁某某、王某丙、李某丁、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案卷和证据材料20册;

2.被告人蒋民誉、彭某某、王某甲、屈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宋某某、王某丙、鲁某某、李某丁、安某某、覃某甲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