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蒋汉斌,曾用名蒋汉兵,女,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与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被告人蒋汉斌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汉斌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蒋汉斌在全椒县**镇**路租用刘某某家房子,容留洪某某、方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通过站街招嫖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人员提供房屋、饮食和望风服务,卖淫女卖淫所得与蒋汉斌三、七分成。蒋汉斌通过容留洪某某、方某某、朱某某卖淫获利共计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汉斌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汉斌以牟利为目的,在一段时间内容留方银等4人卖淫,非法获利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汉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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