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霖欣(别名欣欣、宝宝),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租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 日23时许,被告人蒋治理在万州区高笋塘新世纪公交车站处以5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出售冰毒和麻古。
2、2019年7月9 日0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3、2019年7月9 日9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4、2019年7月10日7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在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公交车站处以3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出售冰毒和麻古。
5、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6、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7、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8、2019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9、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西山车站华莱士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公安民警抓获蒋治理后,从其身上及租房内查获毒品9.87克,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邵霖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其参与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毒品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霖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治理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治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霖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霖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霖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讯证2份,光盘2份。
3.被告人邵霖欣《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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