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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治理、邵霖欣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蒋治理(别名蒋小黑、蒋门神),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宿舍*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霖欣(别名欣欣、宝宝),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租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 日23时许,被告人蒋治理在万州区高笋塘新世纪公交车站处以5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出售冰毒和麻古。

2、2019年7月9 日0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3、2019年7月9 日9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4、2019年7月10日7 时许,被告人蒋治理在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公交车站处以3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出售冰毒和麻古。

5、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6、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7、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8、2019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君宅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9、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在万州区西山车站华莱士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冰毒。

公安民警抓获蒋治理后,从其身上及租房内查获毒品9.87克,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邵霖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其参与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毒品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霖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治理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治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霖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霖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霖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治理、邵霖欣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讯证2份,光盘2份。

3.被告人邵霖欣《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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