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4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3月31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蒋波经过前期踩点,开车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庆隆南山高尔夫国际社区柏翠庄附近继续蹲守,次日凌晨1时许,翻入柏翠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进入书房后,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撬开书房内一柜子,将里面的一个牛皮纸包(含人民币3000元左右、外币若干)、一个首饰盒(含一条项链)、一块劳力士手表、一张标注有密码的光大银行卡等盗走。后蒋波通过ATM机取现9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蒋波住处查获一块劳力士手表、一条项链(含钻石挂坠)、人民币900元、以及393张外国货币。外国货币包含193张新加坡币(100元面值162张、50元面值23张、10元面值8张)、155张港币(面值1000元)、30张美元(100元面值20张、50元面值3张、20元面值2张、1元面值5张)、3张英镑(面值10元)、3张日元(面值1000元)、9张欧元(50元面值1张、20元面值1张、10元面值6张、5元面值1张)。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项链(含钻石吊坠)价值人民币11720元;涉案劳力士机械腕表价值人民币4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波父亲代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
2019年10月8日上午,民警在南岸区南坪**店内将被告人蒋波抓获。
被告人蒋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外币鉴定结论》《银行卡资金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波的供述和辩解;
5.《贵金属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赃物提取笔录》《作案工具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波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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