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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波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蒋波,男性,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0********,汉族,初中文化,常熟**有限公司职工,住常熟市**街道**村**街**号。被告人蒋波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7月9日、2008年4月25日、2013年2月20日、2017年11月22日、2018年9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六个月,2019年1月22日释放。被告人蒋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波,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波于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路**号**男装宿舍**室,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床上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20 元。案发后,赃款现金人民币38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吴某某。

被告人蒋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蒋波的亲属已对被害人作了退赔。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波在值班律师姚洁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380元(照片);

2.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波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波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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