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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盘州市**镇,现住盘州市**镇(原盘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20日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8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老琴),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现住兴义市**镇**村**组。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7日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与唐某某(另案处理)在盘州市商量准备购毒品海洛因来贩卖。2018年5月下旬,唐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寄到被告人王某处,王某收到毒品后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准备将毒品贩卖到江苏。2018年6月3日,唐某某和被告人蒋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携带毒品乘坐浙G****9号客车前往浙江杭州,当车行至黔西南州安龙收费站时王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573.69克。被告人蒋某某在黔西南州鲁屯收费站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95.38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三包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2.7%、45.4%、4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条纹提包、悬挂车牌为浙G****9的客车图片、圆形铁盒、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收据、火车票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辨认、封装、开封、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验提取数据、毒品开封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升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王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审讯、监控、手机检验电子数据等视频光盘10张、通讯工具手机二部、提包、铁盒两个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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