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蒋洪,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邓永超,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蒋洪同“强娃”(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小轿车行至本市武侯区大悦路537号路边,趁无人看守之际,蒋洪下车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驾车逃逸,后被民警追至本市武侯区万兴路武侯万达广场路边被挡获。
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蒋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蒋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石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洪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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