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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浩、李泽萍等6人诈骗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蒋浩,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小区**室。

被告人李泽萍,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泽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

被告人蒋少炜,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街**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巷**号。

上述六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5日仙桃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蒋浩、李泽萍合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先后邀约了被告人李泽杰、蒋少炜、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蒋浩负责准备作案场地、提供作案用的手机、微信号和“***”号的信息卡、发放提成、保障日常生活等,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作为业务员用蒋浩提供的微信号、“**”号与不特定的女性聊天。同时,蒋浩还让张某某(另案处理)给其提供假的“****”APP、“****”APP等。做好上述准备后,被告人一伙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蒋浩女朋友林某某家经营的“****”内、惠安县**镇****小区***室蒋浩家中实施诈骗活动。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冒充“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平面设计师”等成功人士,使用“***”、 “**”、微信等聊天软件与不特定的女性先通过聊天培养感情,再引诱对方到其提供的“****”APP、“****”APP上进行投资理财。李泽杰、李泽萍等人先让对方投入少量资金,通过控制后台让被害人盈利并取现,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被告人一伙再通过后台操作让被害人全部亏损。诈骗成功后,上线会将诈骗金额的60%转给蒋浩,蒋浩再按业绩的20%-40%给业务员发放提成,余下的金额归蒋浩所得。2020年3月至5月初,被告人一伙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6.7741万元。其中,李泽杰以上述方式骗取本市女子高某某现金人民币11.8408万元,骗取广西女子黎某某现金人民币4889元;蒋少炜以上述方式骗取吉林女子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4.5384万元;李泽萍以上述方式骗取四川女子王某某现金人民币9.9060万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小区**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巷**号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分别退回赃款7.52万元、6.68万元、6.2889万元、6万元、1.24万元,公安机关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高某某11.88万元、王某某6万元、孙某某9.36万元、黎某某4889元,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黎某某对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冬晴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浩、李泽萍、李泽杰、蒋少炜、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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