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蒋海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告人蒋海龙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海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蒋海龙在昆山市冒充**银行昆山分行员工的身份结识被害人卜某某,后谎称调至**银行南通分行工作。自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海龙虚构理财,以帮被害人赚高息为由, 以本金偿还利息方式,欺骗被害人多次汇款累计人民币2652余万元,后以本金偿还利息累计人民币2166余万元,余款486余万元被被告人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开销。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卜某某向被告人蒋海龙催要欠款后,被告人蒋海龙慌称回老家借款后关机失联。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海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洪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海龙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海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忠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海龙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