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蒋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2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0年11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1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7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2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7年6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涛、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涛、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蒋涛和张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路茂隆市场里的水果市场内的家乐福水果店门口,由张某某望风、蒋涛动手,从被害人熊某甲的外衣口袋内窃得一部银白色oppoA11手机,二人后将该部oppo手机予以售卖,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分食和消费。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oppo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
被告人蒋涛、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涛、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涛、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涛、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涛、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涛、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涛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涛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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