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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涛抢劫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蒋涛,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栋**室。被告人蒋涛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涛携带事先准备的管制刀具,至本市玄武区**路**号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蹲守3天。期间被告人蒋涛确定被害人刘某某为作案目标,并调整作案地点的监控摄像方向。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涛见刘某某独自驾车回家,遂在该小区负二层A1栋电梯厅附近,突然冲出持刀威胁,并殴打刘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致刘某某头部、右手掌等多处受伤,后刘某某在与被告人蒋涛的周旋中逃脱,并由其家人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作案时身穿的衣物及手机;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涛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笔录勘验、人身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涛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  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依法扣押的物证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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