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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涛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蒋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蒋涛采取攀爬翻窗和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涪陵区大塘路口原华福郡销售中心,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涛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涪陵区宏声大道87号附9号“兴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被告人蒋涛赔偿被害人向某某1800元、孙某某500元,并取得向乾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涛的供述和辩解;

5.涪陵公鉴(痕)[2020]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指认、现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蒋涛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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