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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涛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蒋涛,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小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曾红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4月底的一天晚上、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涛先后三次在安岳县石桥铺镇和谐缘小区消防通道铁门处向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收取人民币2100元。

2.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涛先后两次在安岳县石桥铺镇和谐缘小区后铁门处向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收取人民币1200元。

3. 2019年年初的一天下午、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涛分别在安岳县石桥铺镇和谐缘小区后门铁门处、安岳县地中海小区向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收取人民币400元。

4.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涛在其位于安岳县**镇**小区**幢**单元**号房屋内向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收取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蒋涛于2019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净重1.59克的疑似麻古15颗,经鉴定,该疑似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熊某某、廖某某等证人证言;3.蒋涛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涛多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涛现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69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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