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蒋清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室。因盗窃,于2010年11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清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蒋清辉在三明市梅列区**菜市场**路**号店铺门口的冻品摊位前,将被害人何某某随身携带的1部iPhone Xs Max手机盗走,并于当日10时许,在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新村佳嘉惠超市门口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4690元。
2.2020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清辉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店门前马路上,将被害人邱某某随身携带的1部iPhone 6 Plus手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丢弃于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徐碧二村52幢C106室门口的黄色垃圾桶内。经鉴定, 该被盗手机价格为544元。
3.2020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清辉在三明市梅列区**市场**摊位前,将被害人邓某某随身携带的1部OPPO R15手机盗走,随后在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葡萄巷3号上海风味小吃店门口,将该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男子。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1032元。
2020年2月15日,民警以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名义,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清辉到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委会办公室测量体温为由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蒋清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销售服务单、客户信息、通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清辉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清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清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清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清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清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清辉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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