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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湖冰洗钱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蒋湖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于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由临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湖冰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 月,卢某某(已起诉)伙同黄某某(已判)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合伙成立**公司,设立P2P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当年8月底公司移至杭州市萧山区经营,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至2017年9月26日共向安某某等九百多人非法集资八千多万元,造成三百多人投资本金计二千多万元无法收回。被告人蒋湖冰从2017年6月份进入公司当驾驶员直至公司倒闭,期间被告人蒋湖冰因卢某某要求将自己及老婆姜某某、朋友陈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卢某某,用于充当P2P融资平台的借款人。

2017年9月26日公司倒闭时,卢某某交给被告人蒋湖冰现金60万元;2018年3月,卢某某叫被告人蒋湖冰经手变卖了公司名下的两辆运输车,卖车所得50万元先存入被告人蒋湖冰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蒋湖冰明知这110万元是非法集资所得,仍将老婆姜某某的农行卡提供给卢某某,并陆续存入233800元,供卢某某逃跑期间使用,被告人蒋湖冰把剩余款项与卖车所得50万元一起用于为卢某某与自己合伙投资房产、经营饭店。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蒋湖冰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上游犯罪)、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转户资料、饭店注册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包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

3.被告人蒋湖冰、同案人员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湖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湖冰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变卖财产、投资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湖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湖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湖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绍敏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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