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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滔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01号

被告人蒋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遵义市**镇**街**组。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滔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蒋涛与“尤江”、“尤风”、犹明彬、郑广涛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镇**村菜市场附近非法经营按摩店,因调换商某某的财物,后持砍刀与商某某、付林山、付金桃、付斌(均已判刑)发生斗殴,致郑广涛被砍伤颈部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蒋滔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街道韩华国际小区1号楼8-4房间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分局龙坪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蒋滔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工作说明、举报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犹明彬、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滔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照片及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滔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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