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玉泉出售假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蒋玉泉,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栋**单元。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刑事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玉泉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下旬,被告人蒋玉泉在道县**镇以1176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因本案已判刑)98万元面值100元的假币。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蒋玉泉在道县**镇大转盘与李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商谈好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15万元假币。次日,蒋玉泉将15万元假币分成3包用报纸包好送到李某某家里,李某某拿到假币后给了蒋玉泉15000元现金。

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蒋玉泉在万和世纪城22栋3单元708号房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玉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玉泉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蒋玉泉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