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蒋维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钟祥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蒋维忠、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蒋维忠通过QQ交流群学会“刷单”诈骗,即获取“58同城”网上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后,假冒话务员联系求职者,告知求职者加接待客服QQ号,再假冒接待客服让求职者通过QQ发送自己的支付宝花呗信誉度截图,同时下载代付APP。求职者点击APP进入0元代付界面,接待客服将截图发送给上家,再将上家按照求职者花呗额度制作出的比额度略低的代付订单号发送给求职者,求职者在代付APP的支付界面输入订单号,点击后,支付宝内的钱即被消费。上家通过消费变现后,再按照一定比例返款给诈骗者。2019年10月,蒋维忠通过上述“刷单”诈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199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与蒋维忠合伙实施“刷单”诈骗。2020年2月,魏某某招募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在位于钟祥市事故处理中心附近的租住屋内共同实施诈骗。魏某某安排王某某冒充话务员拨打求职者电话,徐某某、李某甲冒充公司客服在QQ上诈骗求职者,魏某某冒充商家客服对求职者进行二次诈骗。2020年3月份,王某某离开后,魏某某、徐某某分别招募了向某某、冯某某充当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2020年4月18日,魏某某招募被告人马某某充当话务员,并指使马某某帮其在钟祥市董家巷5组36号租了一套房用于诈骗。2020年4月下旬,王某某再次回来参与诈骗,魏某某安排其充当话务员的同时管理居住于董家巷的话务员。徐某某招募被告人李某乙、郭某某充当接待客服,由徐某某、李某甲负责培训。魏某某通过徐某某将御隆天下小区高10栋1804室租下用于诈骗。
2020年5月3日7时许,在御隆天下小区**栋**室内,徐某某将魏某某通过QQ于前一日发至自己手机里的号码为77535****的QQ号给李某乙,李某乙将该QQ号改名为接待客服,并将该QQ号发送给马某某,让马某某拨打求职者电话时推送该QQ号。当天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拨打被害人某某某的电话,介绍可以网上“刷单”转钱,并将上述QQ号码推荐给某某某。李某乙将某某某加好友后,发送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诱骗某某某下载任务助手APP,骗取某某某的支付宝花呗额度截图。李某乙将某某某的支付宝花呗额度3400元告诉李某甲、徐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通过QQ联系上家制作消费链接。李某甲通过任务助手APP后台输入链接生成一组订单号并告诉李某乙,李某乙将订单号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点击任务助手APP,进入0元代付界面,输入订单号点击开始后被诈骗3366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某某某3366元,某某某对魏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9月8日,蒋维忠的家属代其退赃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证人向某某、冯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被告人蒋维忠、魏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维忠、魏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维忠、魏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蒋维忠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检察官助理:王霄节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维忠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866****。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109****。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186****。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86****。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496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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