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蒋胜安,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9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住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03年11月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7年4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罚款500元;因盗窃于2007年10月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9月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5年7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胜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蒋胜安来到黄山市屯溪区**镇**巷**号,撞开大门后进入该户家中并在客厅盗窃一个红色钱包,蒋胜安将钱包内现金装进衣服口袋准备离开时,被正好回家的丁某某发现,其遂将钱包以及五元现金扔到地上后离开现场。蒋胜安此次盗窃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蒋胜安来到黄山市屯溪区**路**商行,趁店内一老年女子不注意,将其身边装有一个女士钱包的袋子放进上衣口袋后离开。蒋胜安此次盗窃现金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胜安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胜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胜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胜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胜安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