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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茂山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蒋茂山,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楼。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茂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蒋茂山与朋友在赤水市飞龙广场鼎盛国际娱乐会所唱歌、喝酒,并将房间里的酒瓶、酒杯砸坏后离开,被告人蒋茂山见朋友王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在会所门口发生口角,遂上前殴打被害人叶某某,致其鼻子受伤。随后,被告人蒋茂山与陆某某乘坐出租车离开会所,被告人蒋茂山在车上与乘客官某某发生口角,并对被害人官某某进行殴打,二人相互抓扯,出租车驾驶员将车停靠在路边后与陆某某上前劝阻,陆某某将被害人官某某拉下车,被告人蒋茂山又将被害人官某某拉回车里继续殴打,被害人官某某挣脱后离开,被告人蒋茂山继续追打被害人官某某,被巡逻民警制止。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蒋茂山经赤水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官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蒋茂山取得被害人叶某某、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茂山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茂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茂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王大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蒋茂山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一页、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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