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蒋荣萌,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荣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蒋荣萌因经济窘迫产生抢劫意图,并购买一把剪刀作为作案工具。随后蒋荣萌佯装寻找00后女子提供性服务,通过微信与一名介绍卖淫的人(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并选择被害人王某某作为抢劫对象。同日22时23分许,蒋荣萌按约定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唯芙精品酒店1625号房间,以支付卖淫费用为由诱使被害人王某某打开微信付款码,趁王某某不备夺过手机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进行威胁。在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账户没有钱后,蒋荣萌将手机还给王某某,迫使王某某通过微信借款5000元并转账至其微信账户,随后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蒋荣萌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耗用,作案手机已扣押在案。被告人蒋荣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荣萌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荣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荣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荣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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