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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荣辉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蒋荣辉,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房;1985年11月因赌博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3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2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7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7年6月17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日被释放。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荣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蒋荣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荣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蒋荣辉伙同凌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上海城附近的井坡子公交车站,采取凌某某撬锁,被告人蒋荣辉负责骑车的方式,共同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952元的黑色立马电动车,然后将该车销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荣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荣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蒋荣辉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26日

附项:

1、被告人蒋荣辉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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