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赵光、何汝花故意杀人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二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蒋赵光,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8月11日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何汝花,又名苏汝花,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68********,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8月3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赵光、何汝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赵光是被告人何汝花姐夫,二人长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8月,何汝花丈夫被害人陈某某回施甸县旧城街照顾病重的父亲期间,怀疑其妻何汝花与蒋赵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辱骂何汝花。何汝花多次电话向蒋赵光诉苦并邀约蒋赵光杀害陈某某。同月29日凌晨2时许,何汝花打电话让蒋赵光到何汝花家大门口商定杀害陈某某事宜。3时许,蒋赵光如约从自家拿得一把钉锤到何汝花家进入陈某某卧室,持钉锤连续击打陈某某头部数下将其打死。蒋赵光和何汝花一起用被子、床单、绳子将尸体包裹好放在陈某某家的摩托车上,用橡筋绳绑好。由何汝花在家清理血迹,蒋赵光骑摩托将尸体带到施甸县旧城乡里嘎村委会途来组“牛罐儿水”抛下深沟内。蒋赵光又到自家玉米地旁将裹尸体的东西藏好,把摩托车藏在平安子小路旁后步行回家。蒋赵光换洗衣服后再次返回“牛罐儿水”大沟边找到钉锤,将钉锤藏在自家玉米地边的一个水塘里。29日22时许,蒋赵光又将运送尸体的摩托车转移到里嘎村委会大汪塘组大响。同月30日18时许,杀人之事败露后,何汝花从家里出来与蒋赵光会合后到途来组平安子树林准备服毒自杀,同时何汝花电话告知其儿媳杨某某,自己杀了陈某某。后经家人劝说,蒋赵光、何汝花放弃自杀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检验:陈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赵光、何汝花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代理检察员:余  华  章

                               2019年1月17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