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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超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男性,1989年****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庙****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庙****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8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被告人蒋超购买了射钉枪一把,废旧钢管一根,改装制成火药枪一支,用于日常打鸟使用。2013年后由于枪支出现故障,遂存放于家中未继续使用。2020年8月10日被匿名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上交枪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超的证言;

3.被告人蒋超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侦查机关讯问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超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蒋超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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