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廷旺,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辉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辉华、陈廷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廷旺、蒋辉华多次在东莞市石龙镇、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等地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汪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同年8月19日、20日,公安局民警先后于博罗县园洲镇**公寓、博罗县**镇**工业区将蒋辉华、陈廷旺抓获归案,并在蒋辉华身上缴获可疑白色晶体4小包(净重2.87克),在陈廷旺位于博罗县**镇**公寓**房的住处缴获可疑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4.48)、红色药丸3粒(净重0.32克)、电子秤1把、密封袋5个等,经鉴定,上述可疑白色晶体及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廷旺、蒋辉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廷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辉华、陈廷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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