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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金刚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蒋金刚,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金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蒋金刚在本市天桥区、市中区等地,先后十五次秘密窃取他人停放的电动车、面包车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183元。案发后蒋金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等;3.证人李某甲、耿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蒋金刚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金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金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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