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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金生故意伤害、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蒋金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原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居委会**路**号,现化名周高峰,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608********,现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商城**栋**号,租住地贵州省息烽县**社区**大道中段**银行楼上**层**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金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6月18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8日和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被告人蒋金生原位于祁东县**镇**街的老家旧屋与被害人刘某甲家相邻。1998年7月份,被告人蒋金生拟将老家旧屋改建成新房,刘某甲一方因蒋金生改建新房占用了其家的土地的理由与蒋金生一方数次发生争执,由此蒋金生与刘某甲产生矛盾。同月19日下午,被告人蒋金生的老家改建新房项目正由工人在施工,被害人刘某甲遂过来阻止工人继续施工。不久,被告人蒋金生闻讯赶到现场,当看见刘某甲正在拆他家刚砌好的墙体,于是上前与刘某甲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蒋金生在现场随手捡了一块红砖朝刘某甲的头部砸了一下,刘某甲被砸后当场倒地。蒋金生见状立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甲随即被家属送至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和医院病历记录,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勘查,认为刘某甲系钝器(如砖头类工具)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被告人蒋金生潜逃外地,期间通过其岳母曹某甲(已去世)在祁东县公安机关登记伪造了名为“周高峰”的虚假户籍信息。2002年10月,曹某甲将蒋金生被伪造成“周高峰”的虚假户籍连同蒋金生妻子周某甲及其一子一女的户籍,一同从湖南省祁东县鸟江派出所迁移到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百泉派出所管理,落户地址为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商城**栋**号。之后,被告人蒋金生隐瞒身份与妻子周某甲及儿女一同生活在该处。至2012年,蒋金生与妻子及儿女又从贵州省独山县搬家到贵州省息烽县生活,直至被抓。期间,蒋金生以伪造的“周高峰”虚假身份在宾馆住宿、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等活动中长期使用。

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利用情报研判等手段,在该县新华社区虎城大道中段**银行楼下将被告人蒋金生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蒋金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作案工具红砖一块;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和逮捕等文书、情况说明、医院诊疗资料、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和机动车登记等资料、研判报告、入所体检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伍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蒋金生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金生在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的争执中捡持砖头砸了被害人头部一下,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金生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后潜逃外地,通过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并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以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金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蒋金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岱融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南省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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