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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钰珏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蒋钰珏,女,1989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小镇**街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被告人蒋钰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钰珏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1月4日将案件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12月4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钰珏在南京**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其利用负责公司业务洽谈、管理财务审批的便利,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以垫付业务费用的名义侵占**公司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蒋钰珏虚构统一校园巡展活动,以垫付费用的名义,侵占**公司人民币15万元。

二、2018年5月9日、5月15日、6月15日,被告人蒋钰珏虚构统一CHINA JOY活动,以垫付费用的名义,先后侵占**公司人民币共计37万元。

三、2018年5月30日、6月15日,被告人蒋钰珏虚构统一邮票展活动,以垫付费用的名义,先后侵占**公司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四、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蒋钰珏虚构统一少儿话剧活动,以垫付费用的名义,侵占**公司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蒋钰珏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款单、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钰珏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钰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蒋钰珏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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